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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现任河北禄存律师事务所主任,联系方式:18631657686。 于志臣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从事法律行业多年以来,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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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禄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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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立劳动合同,还有一个告知说明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情况,劳动者也要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如果劳动者隐瞒,会不会构成欺诈?如果是欺诈,合同还有效吗?
案例:
27岁杨女士,已婚,但入职时在“婚否”一栏中填写了“未婚”。转正后发现自己怀孕,于是向公司请假休养。公司以入职时提交的资料与事实不符为由,根据合同单方解约。于是双方就劳动争议仲裁,隐瞒结婚的事实是不是属于欺骗?
分析: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设定应聘者为未婚的条件是违法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等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用人单位设定应聘者为未婚的条件,原因一般是劳动者如为已婚女性,在结婚生育等情形时因休假而导致单位客观损失。但是,劳动者有休假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在得知员工应聘时告诉其婚姻状况为虚假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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