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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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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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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于志臣律师

2018-08-0700:27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及一审开庭情况对本案有了准确的认识。我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于定罪方面

  被告人韩某被诉故意伤害罪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定罪亦没有异议。

二、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意见如下:

1.本案中的纠纷由对方首先引起,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根据庭审情况及笔录中记载,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过错。首先,被害人多次纠集村民到案发工地闹事。其次,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刘志强发生严重的口角冲突后,依然前往案发地点,说明被害人对可能发生的冲突有一定的过错。

本案中六被告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没有预谋行为,此次事件的发生属于突发事件。显然,本案相比那些蓄谋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很多,在量刑上也应考虑对方的过错责任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我被告人适当减轻处罚。

2.被告人韩某平时行为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考虑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此前并无任何违法或犯罪记录。

3.被告人韩某从到案后一直到开庭庭审,积极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出犯罪分子人身危害性的大小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被告人韩某到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作为刑法,其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教育犯罪之人,让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促进犯罪份子悔过自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为手段,教育世人遵纪守法为核心目的。刑法虽然是严肃的、理性的,但刑法也是充满人性关怀的,刑罚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应该最大限度的挽救那些需要挽救的人,从而充分体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4.本案庭审中,被告人韩某当庭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是由被害人不正当维权引起,因被害人与被告人刘志强的言语冲突导致激化,最终致使六被告人等人采取违法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年龄尚小,且认罪态度良好,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意愿。故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在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和被告人韩某自身因素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致

廊坊市大厂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志臣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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