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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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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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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词

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词

廊坊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武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做了必要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武某某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反被告被抓归案后一直深深的自责,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从询问笔录来看,被告人武某某在归案后,面对公安机会的询问,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并真诚的认罪伏法,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因此被告人武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三、通过辩护人在查阅案卷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武某某从小在家里与父母相处融洽,且家庭关系和睦,通过其老师描述,武某某在学校期间虽然学习成绩一般,但是与同学关系良好,尊重师长,并未发生过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且被告人在上高中以前从未离开过父母,直至他升入高中,在潞城职高上学以后离开了父母,而职业高中相对于普通高中来说,素质教育会差一点;同时,被告人在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是非明辨能力不强,法律观念淡薄,没有进行过根本的法制教育,作为高中毕业生,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建议合议庭就该问题减缓量刑。

四、辩护人通过调查发现,被告人并不是主观上去建色情淫秽微信群,而是在搜索微商贴吧的时候与其他犯案人接触,从而接受他们的教唆去实施该行为,被经济利益所蒙蔽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是受他人的诱惑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且微信群里的成员也均是并未受到威胁等暴力手段被迫加群的,都是他们自愿加入,而被告人建立该群的目的是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通过建群让人传播淫秽视频只是一种传播手段,并不是其真正目的。

五、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被告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的动机不是仇视社会,而主要是被告当时迫于金钱的诱惑并受他人诱导,而在不知不觉中贪图蝇头小利导致的犯罪,因此被告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被告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六、被告人武某某是家里的独生子,且年龄较小,其父母对自己平时对他的关心教育不够也深感后悔,希望他早日回到家中,对他进行及时的家庭教育。

鉴于被告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及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我们认为从本案被告人触犯的罪名,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来看,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此致

霸州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于志臣

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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