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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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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民事案件,是否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廊坊律师于志臣

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撤诉分为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很多当事人对撤诉的法律后果不甚明了,而且不同情形、不同诉讼阶段、不同案件的撤诉法律后果又不尽相同,当事人对撤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十分必要。


案  情


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廖某归还其借的2万元,原告依法在立案时缴纳了诉讼费300元,被告廖某在领取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材料时提出其不会归还该借款,因为系赌博所欠之债。开庭前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开庭当天,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


分  歧


目前法律对于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认识不一,做法不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一是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受理费应予减半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只规定了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受理费应予减半交纳。二是当事人申请撤诉与因当事人原因按撤诉处理毕竟不同,后者当事人有过错,不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一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受理费。该条文中虽未提及按自动撤诉处理减半交纳受理费,但原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应当看作是原告(上诉人)以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申请撤诉,而且学界对此也有称之为视为申请撤诉,故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是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当事人申请撤诉和按自动撤诉处理两者导致的结果是相同的,都是终结诉讼程序,只不过前者积极,后者消极。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应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区别不同案件不同情形来决定是否减半收取诉讼费。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人民法院裁定对案件按撤诉处理的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主要有: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实践中,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1. 对于原告(上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不应减半收取诉讼费。在实践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可能有几种情形:或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或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或当事人自身遗忘了,甚至自愿放弃;或因各种原因未能按照法院确定的准确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2. 对于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不应收费,当事人已预交的部分,法院应予退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 、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规定:“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不应收费,当事人已预交的部分,法院应予退还。”因为原告起诉或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这种情况不存在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故该种情形不应收费。


3. 对送达不能按撤诉处理的应减半收取诉讼费。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起诉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原来的通讯方式、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主观并非恶意,那么应该退还一半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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