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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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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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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救美英雄”3点盗窃,4点救人,可否将功抵罪?

廊坊律师于志臣

对韦某、王某、程某三个20多岁的小伙子来说,10月8日是他们人生中非常戏剧化的一天,因为在这一天里,他们接连做了两件差距极大的事情。第一件事,让他们成为犯罪嫌疑人;第二件事,让他们成了救人的“英雄”。


车里的3000元现金被盗 

民警监控追踪发现三个嫌疑人


  10月8日上午9点多周先生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南苑派出所报的警,当时他发现车里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


  周先生前一天晚上10点多,把自己的奥迪车停在了南苑街道东湖小区围墙外的停车位里,结果10月8日早上去取车,发现了异常。


  “我前一天取了5000多块钱,后来把3000块钱放在了钱包里,钱包就放在手刹后面,晚上下车后,我记得车门和车窗都是锁好的。但是我一发动车子,发现副驾驶的车门是没关好的,再一看,车门有条缝,确实没关,肯定出事了。”


  周先生马上查看了车内的情况,果然,钱包不在原来的位置,而是被放在了副驾驶座位上,里面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


  南苑派出所的民警也在现场进行了调查,民警说,周先生的车子没有被撬的痕迹,车内比较凌乱,应该是被人翻动过,车内只少了3000元现金,别的东西没有丢。


  “我们根据监控排查,发现3名男子有作案嫌疑,时间在10月8日凌晨3点左右,当时这3人经过了周先生这辆奥迪车,而且在车边停留了一会儿,形迹可疑,有很大的作案嫌疑。”




  但是顺着视频追踪,民警发现,凌晨4点多的时候,这三名嫌疑人的身影出现在沃尔玛超市附近,随着出现的还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差不多时间有女孩落水 

幸好被路过三个小伙子救起


  警方立刻查询了当时的报警记录,发现几乎在同一时间,有人报警,超市对面的上塘河边,有个年轻女子不慎落水。接到报警后,民警和消防官兵都出动了。


  事发这一段的河水不深,大约只有1米5,但是河岸有三四米高。



  参与现场救援的民警说,“河岸边没有灯光,就看到四个人影坐在河边的土堆上,后来发现是三个小伙和一个女孩,消防官兵放下梯子,四个人先后爬上了河岸。其中有一个小伙子的衣服明显湿的,应该是去救人了,不过落水的女孩子不太愿意说话,后来我们只能把他们带回了所里,三个小伙子深夜救人不容易,我们也表扬了他们。天亮之后,落水女孩就被父母接走了,另外两个姑娘也离开了。”


  后来女孩的同伴说,她们3个女孩子在超市附近的酒吧喝酒,酒吧出来之后走到对面的上塘河边,结果迷迷糊糊之间,发现一位同伴不知道怎么回事,掉到了上塘河里,她跑到藕花洲大街上喊人帮忙,同时报了警,幸好有三个小伙子路过,接到求助,三个人二话不说下到水边救人。


偷东西的和救人的都是这三个人


  这实在太巧了,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偷东西的和救人的都是这三个人,也就是说,这三个人偷完东西后,回去的路上遇到女孩溺水,于是下水救人。


  10月10日凌晨3点多,经过8个小时的蹲守,余杭警方在下沙的一家网吧附近,将嫌疑人韦某、王某、程某三人抓获。


  韦某(男,23岁,贵州籍)、王某(男,25岁,浙江建德籍)、程某(男,22岁,安徽籍)。



  根据三个人交代,他们相互之间是朋友关系,但是没有固定工作,平时也是有了上顿没下顿,在网吧被抓获的时候,几个人身上就只剩下5毛钱了。


  此前,他们也来过临平,一共偷了3天,成功了4次。主要是等到每天后半夜,看到停在路边的车上没人,就顺手拉一下,专门挑忘锁的车下手。


  10月8日凌晨,他们骑着共享单车来到周先生所在小区附近,发现周先生的车门没锁,一个人就进车里翻看,另外两人“放风”。这次偷到3000元现金是最多的一次,其余3次每次都只偷到十多块钱左右,只能用天亮后乘坐公交车,其中有一次还偷到两包中华牌香烟,三个人分着抽掉了,这偷来的3000元钱,也被他们挥霍得差不多了。


  当民警问到为什么会救人时,三个人都说,当时也没有多想,碰到有人落水求助肯定要救人。


  目前,该三人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见义勇为基金会表示 

如果认定见义勇为会表彰


  一件事归一件事,盗窃必须依法受到惩罚,但是下水救人却是做了好事。


  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说,三个人救人的好人好事可能涉及到见义勇为,等三个人拘留结束后,基金会将对救落水女孩的事重新调查,确认参与救人的人数和当时详细情况,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的,会进行表彰。


按照法律能否从轻处罚?


  从严格意义上讲,3名小伙先后实施了盗窃和救人两个独立的行为,且行为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自然人主体,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应当是各自独立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犯罪分子“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救人,帮助挽救一条生命,当然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符合立功的实质要件。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争议之处在于,刑法中的立功一般应当在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而本案中3名小伙的救人行为发生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也就是说,3名小伙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实质要件,但是否符合刑法中立功的形式要件,尚存在争议。


  尽管如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3名小伙酌情从轻处罚,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3名小伙虽然已经涉嫌犯罪,但数额不大,很可能是一时冲动,也有可能是一时经济困顿所迫。而从事后积极救人来看,他们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心,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依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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