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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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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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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一例“医患纠纷”引发的思考 保命还是保衣服?

廊坊律师于志臣

2017年9月19日,湖北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急诊科成功复苏一位心脏骤停的患者,患者在接受胸外按压、呼吸机插管+体外膜氧合(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ECMO)脱离危险后,家属却找到院方索赔在抢救中被剪坏的衣服和丢失财物,并且报了警。


于是,有人调侃今后急诊科四基考试内容加试:熟知各大品牌logo价位等。

调侃归调侃,让人感觉更加奇葩的是,患者家属索赔1500元,后经民警调解,医院答应患者的赔偿要求。不过不是由医院赔偿,而是最初参与抢救的医护工作者共同凑钱赔偿1000元。


该不该剪,怎么剪?


剪刀,可谓急救物品的“基配”。针对该事件的网友评论中,不少医护人员表示,经常会遇到此类情况,而急诊患者的衣服真没少剪过。那么急诊抢救中到底需不需要剪衣服,又该怎么剪呢?


在烧伤及化学污染急救指南中,明确有必须要剪开衣服的规定,但在其他比如临床常见病症急救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分册、心肺复苏等操作中则表明:解开衣服,暴露胸部,以便于紧急抢救。一方面脱掉送诊急病患者衣服可能使之遭遇二次损伤,不如剪开快速、便捷、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面临患者甚至家属的索赔。因此,这类剪开患者衣服以充分暴露的师传经验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有一定的风险的。


要不要赔,谁来赔?


大多数被抢救的患者及家属对医生的剪衣行为是无异议的,毕竟生命之于身外物,毫无疑问生命更重要。面对挽回自己生命的医生,千恩万谢也不会嫌多。但是,还是会有一些患者或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损坏的衣服,以及丢失的钱物等。


关于是否要赔偿以及谁来赔偿的问题,我们需要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


1
被剪坏的衣服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
丢失的财物

假如患者或者家属主张在抢救过程中,患者随身携带的财物丢失,那么此时分两步进行分析。

► 第一步,分析患者是否真实携带该种财物。如患者持有该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需要完成证明自己在此过程遗失财物的举证责任。单凭患者口头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难以证实财物的丢失,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当有证据证实患者在抢救过程中丢失财物时,分析医院此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患者进入医院后,就应负有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但该种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只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医院规章制度等,如已规定抢救患者时如何处理其衣物,违反该规定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而如果在此期间,有证据证实第三人拿走或偷走患者财物,则由第三人进行返还或赔偿,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主责任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才承担部分或者完全的侵权责任。且在医院承担了补充责任后仍可按照本法第13、14条之规定对实际侵权行为人行使追偿权。

另外,该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医院,如未尽到,也应由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由参与抢救的医务人员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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