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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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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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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离职协议,你会吗?(全干货!!!)

廊坊律师于志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签订的有关工作交接、经济补偿等事项的协议,简称“离职协议”。一些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为了避免承担违法解除的风险,通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一份离职协议或者要求劳动者单方出具离职声明。但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离职协议或离职声明后又另行提起劳动仲裁,向单位主张约定补偿待遇以外的权利,而这些劳动者的请求还能获得仲裁委的支持,用人单位承担了败诉风险。这些败诉的案例中有部分原因是因为离职协议遗漏重要条款导致的。那么,离职协议究竟应该怎么写? 


一、鉴于条款简要交代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协商解除的提出方


协商解除的提出方是谁决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及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如果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的(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一方起草离职协议时,最好写明“经乙方(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即便支付部分补偿金,也是出于用人单位自愿。


二、明确写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的时间


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用人单位承担用工责任的开始时间,直接决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金额、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起始时间。离职协议签订后,最容易出现因缴纳社会保险引起的争议,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离职协议中约定双方再无争议,一旦确定入职时间早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时间,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补缴社会保险、甚至被处罚的风险。


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至关重要,与劳动报酬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认定等直接相关,如果解除时间不明确,用人单位有可能面临承担支付劳动者待岗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


三、离职协议若涉及经济补偿一定要注明经济补偿所包含的事项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并非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不可避免地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资、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都可以在签订离职协议中达成的经济补偿里进行约定。由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双方协商合意的结果,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工伤所致补偿有所不同)。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想把社会保险赔偿和住房公积金赔偿放在经济补偿金里面,仍不能避免该劳动者向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投诉而导致用人单位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也有可能面临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劳动者投诉时依法追究补缴公积金的风险。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离职协议中将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险赔偿和公积金赔偿的具体金额分开,同时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在离职协议签订后实际已经为劳动者补缴社保或公积金后,有权向劳动者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社会保险赔偿和公积金赔偿。


四、明确工作交接事宜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有利于用人单位后续工作的开展,避免工作未交接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离职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在指定日期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成时间一般应约定在支付经济补偿时间之前。如果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可以约定劳动者因此而承担的相关责任。


五、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为防止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对于一些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协议中有必要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但是,对于一些无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人员,由于有一些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离职时不同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便提前在劳动者入职单位之时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最终发现这些员工无需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性,如果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解除前解除竞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则可能需要承担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在离职协议中与劳动者明确是否解除竞业限制,或者是否约定竞业限制。


六、兜底及弃权承诺条款


离职协议中的补偿金包含的项目以列举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杜绝劳动者的返悔和追索,但是列举并不能穷尽所有的补偿项目。实践中发生过离职协议中的补偿项目中因未列举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反悔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此,离职协议有必要设计相应的“兜底”条款,将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潜在争议解决掉。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离职协议中应增加劳动者承诺放弃对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主张权利。弃权承诺条款使劳动者从思想上放弃向单位主张权利,反悔的可能大大降低。


七、约定应税款项的缴纳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超出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限额时应缴税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税款,但实践中,员工不同意单位代缴个税,双方发生争议,最后到法院执行阶段时,执行法官不会考虑应由单位代扣税款,还是会按照判决确定的补偿金额执行,用人单位将遭受代缴税款的损失。为避免双方因缴税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可以在离职协议中明确由单位代扣代缴该部分税款。


八、违约条款


为了增加劳动者反悔违约的成本,在离职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以有效地制约劳动者一方随意反悔。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设计离职协议的具体条款,可以增加或删减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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