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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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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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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公证“我爸是我爸”事件真相

近日,一则“江苏淮安男子继承父亲公积金被要求证明父子关系”的新闻引爆网络,一时间让证明“我爸是我爸”这个话题再次甚嚣尘上。


5月27日,据媒体报道,淮安市民钱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他打算将父亲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取出来。之后,在淮安市淮安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时,工作人员要求钱某提供“他是他父亲的儿子”“他爷爷奶奶已经去世”“他没有养父母”“与继父母关系”等证明。之后,在钱某办理这些证明过程中,街道、社区、派出所等单位均表示已停办这些证明。

事件一经报道,引发了网友激烈讨论。根据统计↓↓↓

约四成网友认为,户口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证明各种亲属关系,如果连户口都无法证明,那就应该取消户籍制度;
约三成网友认为,这是公证部门为规避自己的责任人为设置的障碍;约两成网友认为,公证处是按规定办事,媒体报道角度有问题;
约一成网友持阴谋论观点,猜测公证处要这些无法开出的证明是为了侵吞钱某父亲的公积金。

事情经过到底如何,
记者赶赴淮安了解事情原委。


“奇葩证明”非奇葩
5月30日10时许,记者见到淮安市淮安公证处主任陈静。

  “当时钱某来公证处的时候,工作人员向其出具了一份手写证明模板,因为在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中没有能直接证明他与被继承人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而在继承公证中这点是必须确认的。”当记者问及这则新闻时,陈静解释道。

  《法制日报》记者电话连线当事人钱某了解到,当时钱某先去了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窗口。询问后,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要公证,他就前往了淮安市淮安公证处。

  据钱某介绍,当时他提供了包括本人及父母的户口本复印件、父母的结婚证等材料。“当时是要我提供我父母有几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我就跑居委会、派出所,但都不能开。”钱某说。

  “这种证明为什么公证需要,现在不是倡导让老百姓少跑腿吗?所幸现在事情已经圆满解决,对公证处的后续服务我也很满意。”虽然事情办理颇费周折,但钱某在电话里对陈静的服务态度多有称赞。

“奇葩证明”意在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提供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而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提到,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要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指导意见》第五条还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重点审查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等。

  而这些条款中所提及的“亲属关系”即是钱某和网友眼中的“我爸是我爸”的“奇葩证明”。“公证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证明力,一经出具就可以作为有关部门确认公民权利的依据。在本案中,公证书不仅仅有证明的作用,还有确权的作用。”淮安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政霖说。

  而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提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是当事人的义务,而就钱某提交的材料来说,他与已故父亲并不在一个户口簿上,在我们眼中看来就是存疑的证明材料了。”陈静说,“而且近年来也发生了多起假公证的事情,尤其是在出具涉及财产方面的公证书时,公证员在审核材料时会慎之又慎。”

虚假公证时有出现
在淮安公证处提供的手写证明模板上,记者看到,在涉及办理继承公证时,当事人需要证明被继承人出生年月、死亡时间、家庭住址、是否是原配、有多少个子女等,还得说明是否有其他子女、养子女及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等,并不是简单的证明“你爸是你爸”。
陈静介绍,淮安公证处公证员助理孙会敏在一个月内就碰到3次当事人找人冒充亲属想要公证的情况。“一年大概有20多起涉及继承公证提供假材料的,10多起涉及委托公证假人冒充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提供假材料多见于继承公证,找人冒充的多是涉财产类的委托公证。“骗取公证书的现象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犯罪成本较低,当事人很少因此承担责任;一方面也是出具证明单位把关不严,审核不严谨,而公证部门仅对证明材料有核实权。”陈静颇有感触地说。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员惩戒规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公证员还会受到取消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公证员必须尽到核实义务,否则一旦遇到当事人假冒身份骗取公证书,具有较大职业风险,必须认真核实当事人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等。”陈静对记者说,网络上指责公证处开“奇葩证明”,实际上存在着典型的法律认识盲区,亟待媒体加强公证法律法规宣传,避免出现“误打误撞”的尴尬。


在此事中,
有关部门要求的证明
是否具备合理合法性?
又该如何正确看待这一事件?
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公证继承关系关乎财产权益确认
“这起公证典型案例涉及继承法律关系,关乎重大财产权益的确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所谓“奇葩”,不过是思维角度和站位立场不同,而导致的理解认识上的模糊。证明“我爸是我爸”看似荒唐,但在具体法律关系确认中,如淮安这起引发舆论热议的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却是一个严肃话题。

  不管是钱先生眼中的“我爸是我爸”证明,还是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及公证机构眼中的“你爸是你爸”证明,实质上都是钱先生与已故父亲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进一步的继承关系证明,这是钱先生有权提取公积金的权利渊源和基础。

  作为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继承权确认机构的公证处要求提供该证明,无可厚非。且不论公证机构错误行使公证证明权的有关赔偿责任,按照公证法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可见,提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提交之后,才是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

  “钱先生本人户口与已故父亲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公证机构慎之又慎法所应当。”蔡道通认为,“你爸是你爸”不等于你爸的财产就是你的财产。

  蔡道通解释说,以“你爸是你爸”为核心的有关被继承人的全面的亲属关系证明,背后隐藏的是复杂的继承法律关系以及下一步继承人预期的财产权益。公证机构要求继承人提供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不仅是保障被继承人传承财产,而且是保护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及财产权。


继承公积金缘何须证明身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认为,公积金有其特殊的性质。依据继承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合法的,具备法律依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对记者说,依据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在发放公积金时,公积金管理部门就需核实比如公积金所属人的配偶及父母是否健在、该申请人是否还有其他兄弟姐妹等情况。要求提供证明,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且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用户和公众负责。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继承人可以去该公积金账户里提取存款余额。但是对于管理部门而言,需保证申请人的情况属实,避免冒领。因此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合法合理的。”孟强对记者说。

  对于这一事件的发生,人们需要更加理性看待。

  “公众应该对于提供证明材料的要求抱以理解的态度,这是对用户和公众负责。”杨建顺说。

  “对于申请人来说,这一事件涉及的只是个案,但是站在公积金管理机关的角度,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人情况的真实性,避免出现冒领。因此,公积金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问题的关键是申请人被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是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如果要求提供太过细致的证明材料就不合理了。按照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的合法的证明材料就可以进行发放。后续有其他问题,如出现冒领、伪造等情况应该由冒领人负责,追究冒领人的相关责任。”孟强说。

打通信息壁垒让群众少跑腿
对于有的网友提出的“阴谋论”观点,甚至猜测要求提供无法开出的证明是为了占用公积金,孟强认为,这类担心是不必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公积金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该项公积金的余额将存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服务大众。侵吞公积金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问题我们既应该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行事,真正站在公众的角度,考虑如何更好地服务群众;另一方面,对于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的证明,公众也应持理解的态度,这是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用户和公众负责的表现。”杨建顺说。

  “我爸是我爸”证明意义重大,却难开具,折射出政府“放管服”改革与法律的协调衔接,反映出公众对公证服务体验的新期待。

  蔡道通认为,这就要求公证行业加快转变执业模式、建立适当的审查标准体系,防止过分证明、增加办证负担,不断增强公众服务获得感。但这是一个配套工程,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仅靠公证行业一家不可能很快就能解决得很好,必须从政府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入手,加强顶层设计,切实打通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互联互通,让群众少跑腿,并进一步优化公证执业环境,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办证收集证明材料难、办证周期长等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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