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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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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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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上诉状

交通肇事罪上诉状

于志臣律师

2018-08-2422:22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郑**,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身份证号码13062619850316***X,汉族,大学文化,职员,现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憩园新区****.

上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廊坊市

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日作出的(2018)冀100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0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

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上诉人对定罪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诉人具有充分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具体如下:

1.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受害人,并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这一点一审判决书已经予以认可。

2.上诉人已经高额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在保险公司依法充分赔偿的情况下,自己又积极主动额外赔付了22万元,并当场予以支付。这种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的行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有感于上诉人的真诚态度,接受赔偿后,为上诉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明确提出对上诉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点一审判决已经认可,并认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4.上诉人主观恶性小,且为初犯和偶犯。作为企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上诉人参加工作以来,始终勤恳谨慎,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之事,多次受到所在单位的表彰。此次交通肇事行为,纯属上诉人的过失犯罪,同时为初犯和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上诉人已经了深刻的悔罪。无论是事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还是自首报案,主动赔偿,真诚道歉,以及庭审时一以贯之的认罪态度,均显示了上诉人真诚且深刻的认罪悔罪心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上诉人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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