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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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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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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送考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非法营运拒赔

义务送考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非法营运拒赔

于志臣律师

2018-08-2410:24

派遣制员工在被派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孙先生提问:我大伯最近遭遇交通事故,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一辆汽车撞了。这辆车属于A公司所有,驾驶人则是一个派遣员工,和B公司签约,被派到A公司工作。现在我们跟驾驶人以及A、B公司都在进行协商,但在赔偿数额方面没有达成一致。而且B公司甚至不愿担责,说派遣合同中有相应的约定,类似赔偿全部由A公司承担,和他们没有关系。请问,如果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的话,我们能否同时起诉A、B公司?如果他们之间确实有相关约定,是否B公司就不需要赔偿我大伯了?

答:如果协商不成,你大伯可以将A公司、B公司、驾驶人、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至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法定约束力。也就是说,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对A、B两家公司是有效力的,但合同的约定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B公司不能因此免责。

义务送考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非法营运拒赔?

温先生提问:6月7日至9日是高考的日子。一直热衷做义工的我,特意从单位请假,驾驶自家小车去学校、考场接送需要往返的学生。学生愿意按公交车的价格支付一两元钱的,我并不反对;没有带钱或不想支付,我也没有怨言。6月7日下午,当我免费送3名考生回学校时,因避让突然横穿道路的行人,我不得不猛打方向,导致小车撞上护栏,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造成小车受损。我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被告知我不能获取理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我不得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而我接送学生并收取费用不仅与之相违,还造成小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一方面,你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营运。你接送考生往返学校与考场只是做义工,完全明白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亏本,根本不可能赚取。考生是否愿意给钱,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甚至也只是按照公交车的价格支付一两元钱表示一点心意。也就是说,你不是“以牟利为目”。同时,你这种帮助考生的做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甚至为公序良俗所称道,即不在非法之列。

饮酒驾驶遇到交警查车后,当着交警的面再喝酒,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林先生提问:我参加朋友婚宴喝了点酒后驾车回家时,见公安机关在查酒驾,出于担心被查处,为混淆事实,赶紧下车并故意当着交警的面喝下大半瓶白酒。不料,公安机关却不顾我此前并非醉驾的事实,而以我另行喝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7毫克/100毫升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近日,法院也依此为凭,对我判处了刑罚。请问:我真的构成犯罪吗?

答:尽管你驾车时并未醉酒,但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即是说: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应当认定为醉酒。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后可以此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将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对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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