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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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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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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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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有限制 还本付息应明确

因一时之需向亲朋好友借款以解燃眉之急,生活中经常发生。但也会出现当事人因彼此间熟悉,借款时只达成口头借款,不出具借条,或者即便出具借条,但内容过于简单,对利息、还款等内容约定不明等情况,由此引发纠纷。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2009年,李某向王某借款7万元,因为双方关系较好,只是达成口头约定,并未签写书面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李某之后陆续还款93200元,双方并于2018年4月23日就该笔借款清算后重新签订一份书面借条,内容为李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

因李某未能全部偿还借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钱。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已经全部偿还债务,并认可双方当时口头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部分是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故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李某所还款项均为利息,而双方约定的利息月息2分相当于年利率24%,并未超出法定标准,故结合李某所还款项及结欠利息和本金,认定李某尚应还款本息共计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如若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利息的存在,则利息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此外,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法定年利率24%,超出部分的利息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再者,当事人在还款时没有明确是偿还的利息或本息的,应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息。因此提醒广大民众,借贷需要严谨,并尽可能作书面协议,留存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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