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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法院网讯 王某(化名)醉酒后心存侥幸驾驶自家电动车上路行驶途中与同向行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特重型颅脑损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新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驾驶“电动车”在320国道辅道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行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特重型颅脑损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86.7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事故被告人王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案发时所驾驶的“电动车”实际重量为74kg、电机功率及电压为500/48V、实际行驶速度约为26-37km/h不符合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法院认为:被告人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面上大量“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因价格便宜,便捷实用,被很多家庭当做日常代步工具使用。该类车辆虽名为“电动车”,但实际技术参数已经属于机动车范畴,目前我国在相关立法和监管方面均不完善,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同样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希望广大司机能够引以为戒,远离酒后驾驶,即使是酒后驾驶“电动车”也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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