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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现任河北禄存律师事务所主任,联系方式:18631657686。 于志臣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从事法律行业多年以来,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手机号码:1863165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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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禄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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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及其中竞业限制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保密协议约定,受限制的竞业形式不仅指受雇,还包括投资与经营。该雇员之妻对第三人的投资行为可以认定为该雇员间接投资了受限制的企业,则该雇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在无证据证明雇员仍在原用人单位任职,与该雇员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三人既非保密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亦非违约行为的实施主体,则该第三人就该雇员的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郎XX与M公司(M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聘用合同。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即合同附件,主要内容为郎XX在双方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及雇佣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经营或参与经营、加入与公司研究、开发、生产、推广,销售同类商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现实或潜在存在商业竞争机会的企业。否则,郎XX因上述行为而获得的一切利益将归公司所有。作为对郎XX上述竞争性行为限制的对价,公司同意按照双方达成的约定支付补偿金。如公司因郎XX违反该协议而遭受任何损失,则郎XX应予以赔偿。后郎XX申请辞职,原因系个人原因,并于当天离开M公司。
郎XX在M公司工作期间,其妻与M公司的其他员工及员工亲属共同投资成立了S公司(上海S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与M公司部分经营范围相类似。S工业有限公司亦成立于郎XX工作期间,董事为郎XX等4人,均为M公司员工。该公司收购了与M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其他公司。其他公司重组后,郎XX等为董事。
后M公司发函给郎XX,要求其遵守双方保密协议约定;根据规定将竞业限制期限缩短为两年,并按郎XX此前正常年工资的50%,按季度支付年补偿金;向M公司提供付款账户及郎XX未违反亦不会违反上述竞业限制条款的承诺书。郎XX收函后未予回复。
后M公司对郎XX、S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郎XX不得向包括S公司在内的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投资并提供劳务服务;郎XX和S公司共同连带赔偿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需承担的赔偿金332 287.71元;S公司禁止雇佣郎XX或者接受郎XX的劳务服务。
郎XX辩称:尽管其与M公司形式上约定有竞业限制,但该约定系针对离职后。对本人在任职期间并无约束,故M公司的请求没有依据。
S公司辩称:郎XX与本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本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M公司与本公司也没有因果关系。M公司无权干涉本公司的人事制度。故S公司不同意M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雇员的妻子对第三人的投资行为可否认定该雇员间接投资了受限制的企业,该雇员是否构成违约。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因S公司形式上为郎XX之妻与他人合股而设立,看似非郎XX参与的公司,但郎XX正是利用这种方式规避法律刚性规则,对外S公司与郎XX分离,达到公司与郎XX实则同一的目的。郎XX与S公司的这种行为是恶意的。S公司应当对郎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郎X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禁止郎XX于2011年6月7日前间接或直接参与S公司的经营及提供劳务;郎XX赔偿M公司30万元;S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郎XX、S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为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本案,郎XX与M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及其中竞业限制条款对郎XX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保密协议约定,受限制的竞业形式不仅指受雇,还包括投资与经营。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郎XX之妻对S公司的投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郎XX间接投资了受限制的企业。另郎XX与S工业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相关行为亦可认定为其违反了双方保密协议的约定,对于郎XX的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亦无证据证明郎XX仍在M公司任职期间,S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上述法律并不适用。由于S公司既非保密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亦非违约行为的实施主体,S公司就郎XX的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连带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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