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廊坊律师于志臣!
咨询热线: 18631657686

您所在的位置: 廊坊律师于志臣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手机号码:18631657686

邮箱地址:yuzhichen1@163.com

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爱民道与新开路交口丽都创意大厦B座19层

律师文集

最高法院:被保全人拒付保管费的,执行标的物所得价款优先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因被保全人等原因导致保管不能的,执行法院不得让保管人无偿协助保管



阅读提示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21号(主文案例)针对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一方面明确查封标的物被他人保管的,该保管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另一方面又明确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且处分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保管费用等。


裁判要旨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案情简介


一、2015年6月3日,关于中行蔡锷支行与德奕鸿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中行蔡锷支行申请,湖南高院作出(2015)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冻结德奕鸿公司银行存款4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2015年6月4日,湖南高院接连作出(2015)湘高法民保协字第29号公告/第2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查封的德奕鸿公司存放于海川仓库的3900吨铅精矿进行监管且不得转移等,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三、海川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诉请解除查封,称其与德奕鸿公司租赁合同(2015年3月1日租赁已到期)纠纷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湖南高院对德奕鸿公司囤放遗留在其仓库内铅精矿的查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2016年11月23日,湖南高院认为,对德奕鸿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合法,海川公司与德奕鸿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是另一法律关系,并作出(2016)湘执异15号执行裁定,驳回海川公司的异议。


五、海川公司申请复议。2017年9月2日,最高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湖南高院异议裁定,并由其查明案涉查封财产状况,依法确定查封财产保管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在于租赁合同已到期且生效民事判决要求被保全人将查封财产搬出,保管人是否应无条件继续保管查封财产的问题。


首先,湖南高院在本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有权对德奕鸿公司(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放于海川仓库的共计3900吨铅精矿采取诉讼保全(查封)措施。保全货物存放场地业主海川公司(利害关系人)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其次,德奕鸿公司(被执行人)与场地业主海川公司(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未续租,且另案生效民事判决责令德奕鸿公司将存放货物搬出;此种情况下,湖南高院要求海川公司完全无条件负担事实上的协助义务,并不合理。


再次,海川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理由,实质上是法院查封物继续占用场地,导致其产生相当于租金的损失难以得到补偿的问题。湖南高院在发现该情况后,不应回避实际保管人的租金损失或保管费用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查封物的保管手续,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最后,如果查封物确有较高的足以弥补租金损失的价值,则湖南高院可维持查封直至生效判决作出后,在执行程序中以处置查封物所得,并优先补偿保管人的租金损失。若查封物系无价值的废渣,则湖南高院应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处理查封物,不宜要求海川公司继续无偿保管无价值财产。


实务经验总结


一、保全标的物(查封财产)因保管(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且被执行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并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法院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法院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二、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因指定保管人不能履行保管义务的,执行法院可变更保管人为申请执行人,并积极协调各方交接手续,完善查封物的保管手续。若申请执行人逾期接管的,并非视为其已放弃该被查封的财产即放弃该部分债权;执行法院可尽快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处置查封物。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指定保管被查封房屋期间,擅自出租被保管的房屋并收取租金,若申请执行人对租金评估结果无异议,可抵销相应执行债权额;若申请执行人对租金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应通过另行诉讼的途径解决该实体争议,执行法院不予审查确认。


四、执行法院对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以决定变卖,无人应买的(被执行人无异议),可以其评估价以物抵债。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湖南高院查封财产存放场地业主海川公司与被保全人之间租赁合同已到期,生效民事判决要求被保全人将货物搬出,且查封物可能无价值的情况下,由海川公司无条件继续负担事实上保管查封财产的义务,是否适当。


本案湖南高院在中行蔡锷支行与德奕鸿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执行案中,依据该院(2015)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中“冻结德奕鸿公司银行存款4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内容,对德奕鸿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海川实业仓库的共计3900吨铅精矿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但湖南高院在执行实施中发出的(2015)湘高法民保协字第2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是责成湖南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协助监管。无证据表明湖南高院曾向保全货物存放场地业主海川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保管查封物。虽然不能否定海川公司对保全执行法院负有协助义务,但被保全人与场地业主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未续租,且石峰区法院已经作出民事判决,责令被保全人将存放货物搬出;此种情况下,要求海川公司完全无条件负担事实上的协助义务,并不合理。海川公司的异议理由,实质上是人民法院查封物继续占用场地,导致其产生相当于租金的损失难以得到补偿的问题。湖南高院在发现该情况后,不应回避实际保管人的租金损失或保管费用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查封物的保管手续,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查封的质押物确有较高的足以弥补租金损失的价值,则维持查封直至生效判决作出后,在执行程序中以处置查封物所得,优先补偿保管人的租金损失,亦属合理。但海川公司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所做检验报告显示,案涉查封财产3900吨铅精矿系无价值的废渣,湖南高院应对此予以核实,查明案涉铅精矿的真实情况。如海川公司所称属实,则应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处理查封物,不宜要求海川公司继续无偿保管无价值财产。


综上,海川公司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湖南高院(2016)湘执异15号执行裁定中,仅以对德奕鸿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合法,海川公司与德奕鸿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是另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海川公司的异议不当,应予纠正。


案件来源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21号:《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2号】


延伸阅读


关于保管人保管被保全人查封财产的相关问题,我们检索到下述典型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1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因指定保管人不能履行保管义务的,执行法院可变更保管人为申请执行人,并积极协调各方交接手续,完善查封物的保管手续。若申请执行人逾期接管的,并非视为其已放弃该被查封的财产即放弃该部分债权;执行法院可尽快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处置查封物。


案例一


《陈星、天开园(福建)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陈明龙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执复199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福州中院委托陈星保管查封财产及逾期接管视为其放弃该部分债权,并解除查封将财产返还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


福州中院在本案执行中,依据该院(2015)榕执字第768号执行裁定中“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内容,对被执行人天开园公司所有的存放于福州市××、××号及福州市八一七路××号院落内的红木家具采取查封措施,指定被执行人天开园公司保管,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申请执行人保管查封的财产。本案因查封的红木家具原存放在第三方租用的场所,在租期到期后上述查封财产被第三方搬移到福州市金山投资区××仓库存放,福州中院鉴于指定保管人处于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状况,以及第三方租用场所租金负担问题,决定变更查封财产的保管人,故福州中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委托陈星保管查封财产的执行行为亦无不当。但福州中院向陈星发出的(2015)榕执字第768-3号通知书,关于逾期接管视为陈星已放弃该被查封的财产即放弃该部分债权,并解除查封将红木家具返还给被执行人,于法无据。(2015)榕执字第768-3号通知书中有关此方面内容应予撤销。


陈星是本案申请执行人,理应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福州中院委托陈星保管的财产是存放在6号仓库现有的红木家具,故之前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是否发生丢失、置换,不属本案审理范围,陈星认为原查封的财产发生变化、应先查明事实、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拒绝法院委托保管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福州中院在委托陈星保管查封物的同时,应查明案涉查封物现有状况,主持协调有关各方办理交接,进一步完善查封物的保管手续,依法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福州中院还应尽快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处置查封物。


综上,陈星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福州中院以申请执行人陈星若不在执行法院指定期限内接管查封财产,拟裁定解除查封财产为理由之一,驳回陈星的异议不当,应予纠正。


2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对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以决定变卖,无人应买的(被执行人无异议),可以评估价以物抵债。


案例二


《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执复80号】,本院认为,株洲中院(2014)株中法执字第47-1号执行裁定解决的是对秀华公司的部分种子抵债给永昌公司,抵偿永昌公司债权160万元。永昌公司提出移库影响了种子的品质和价值,因对种子的移库并非在执行程序中作出,不属株洲中院(2014)株中法执字第47—1号执行裁定解决的事项,对此请求本院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以决定变卖,无人应买的,可以以物抵债。株洲中院在裁定以物抵债前已征求过永昌公司意见,且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批种子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送达后,永昌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株洲中院裁定对该批种子以评估价以物抵债并无不当。永昌公司提出要按销售以后的实价来抵债不符合规定。因此,本院对永昌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3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指定保管被查封房屋期间,擅自出租被保管的房屋并收取租金的行为,系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另一法律行为,若申请执行人对租金评估结果无异议,则可通过抵销的方式消灭债权债务;若申请执行人对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对其收取的房屋租金的认定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应通过另行诉讼的途径解决,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确认。


案例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昆仑好客销售分公司与兰州兴炼石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执复139号】,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房屋租金能否抵销执行款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本案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235万余元,而申请执行人擅自出租保管的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也应返还给被执行人。虽然两种债务种类相同,也非法定不能抵销的债务。但申请执行人对抵销的数额不予认可,则不能抵销。兰州中院在未取得申请执行人对债务认可的情况下,依职权直接以房屋租金的评估价197.42万元,全额抵偿本案执行款本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关于涉案房屋租金数额的认定问题。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指定保管被查封房屋期间,擅自出租被保管的房屋并收取租金的行为,系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另一法律行为,对其收取的房屋租金的认定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应通过另行诉讼的途径解决,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确认。尽管本案执行中已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租金进行了评估,若申请执行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则可通过抵销的方式消灭债权债务。但申请执行人对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就只能另行提起诉讼。兰州中院对销售公司在保管涉案房屋期间收取的租金已远超欠款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程序的正当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