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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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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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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影响与意义(三)

廊坊律师于志臣

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虚假诉讼

新法条: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不仅仅是婚姻家庭案件中,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作伪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在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证人在庭审中提供虚假证言,甚至是当事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等等在诉讼中存在的不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到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有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此次新的《民诉法解释》明确了一系列的有碍司法公正的不诚信行为,都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特别是在涉案的标的额巨大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作伪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抢孩子、抢财产的行为都是屡见不鲜,最为常见的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假的借条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或减损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还串通第三人提起借贷纠纷的诉讼来减损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其中一些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或测谎等手段来鉴别真伪,但在一定程度上必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加之法庭之前对此类做伪证、恶意串通的行为不加惩处,一些当事人就更加肆无忌惮。甚至会出现一些当事人,声称配偶失踪而去法院起诉离婚,最终使对方当事人不知不觉的“被离婚”,这种令人啼笑皆非、匪夷所思的司法现象还在频繁上演。新的《民诉法解释》颁布以后,此类司法不诚信行为将得到惩处及规制,维护司法秩序,规范了诉讼程序,指引当事人在诉讼中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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