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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现任河北禄存律师事务所主任,联系方式:18631657686。 于志臣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从事法律行业多年以来,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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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禄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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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律师于志臣
二、 电子介质信息可视为证据
新条文: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新的《民诉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并且进一步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进行了明确。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网络技术、通讯工具日趋多样化,很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都是通过电子载体进行。在实践中很多案件的重要证据都存留在电子邮箱、微信、手机录音中,在新的《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就把此类信息当作证据向法院提交,因其不易确定、不稳定性及易做修改性,一般都是公证之后向法院提交,在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此类证据对法官的自由裁量的影响有多大就不得而知了。新的《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明确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规定无疑是一次突破,对于此类在案件办理中常见的证据给予合法化的定位,是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更对当事人的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新出现的目前大量存在的新的证据类型得到法律认可。
特别是在婚姻家事案件中,两方的当事人都是关系非常亲密的人,一些证据都是承载在平时交流加多的电子交流工具上,尤其是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新《民诉法解释》中对此类证据类型的确认,使得婚姻家事案件中此类证据的确认和提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有利于婚姻家事案件的举证的规范化发展。
除此之外,新的《民诉法解释》还规定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逾期举证及其后果,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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