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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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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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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影响与意义(一)

廊坊律师于志臣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出席发布会。

此次公布的《民诉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共计九万余字,号称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该民诉法解释涉及立案审查、电子证据、虚假诉讼、法庭纪律、诉讼费用以及管辖等多个方面的改动与新增内容,既体现了便民高效,又进一步维护了公平正义,还彰显了诚实守信,是重大的司法革新与司法进步,此次修订的众多条文,需要广大法律工作者认真的研读与贯彻,我在此简要的分析下本次《民诉法解释》的修订对婚姻家事案件司法实践的意义与影响:


一、 立案审查制变登记制

新条文: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新的《民诉法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及时告知当事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在材料补齐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律师立案的难度,而且对被告的信息明确度也做了调整:“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进一步降低了立案的难度。

在律师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时,立案问题是开启一个诉讼的首先要面对的问题,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会涉及到的一些关联案件,如房屋确权案件、排除妨碍案件、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等等在婚姻诉讼中衍生出来的关联诉讼,面对立案庭的法官,律师总是会告知因各种理由不予立案,。

我之前办理过一个因离婚纠纷而导致的房屋确权案件,在此房屋确权案件的审理中,女方的母亲住在系争房屋中不肯搬出来,男方向某人民法院提起了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律师前前后后跑了数趟,法院都以有违公序良俗而拒绝立案,这样的理由真是让律师无可奈何,迫不得已律师与当事人在厅长接待日与厅长沟通过后,才算是把案立上。

在实践中,立案时遇见的难题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在立案前提供充分证据,有些证据甚至要求达到能够胜诉的程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的,立案应是对起诉实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在实践中,立案问题不仅仅是婚姻家事律师经常遇见的难题,此次新的《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是回归立法本意,降低立案的难度,是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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