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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    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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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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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服毒身亡,家属索赔64万,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周某系某物业公司物业保洁员,某物业公司安排周某为XX二中提供保洁服务。2018年830日,某物业公司分管XX二中保洁工作的黄某在二中校内对周某说要调周某到某物业公司承包的其他服务单位做保洁员。周某当场坚决不同意,遂进厕所倒了一杯二中购置的用于洗厕所的洗厕剂并迅速喝了些许,欲以伤害自己身体来逼迫黄某改变决定,在场的张某抢下杯子后拨打120急救电话,不久医院工作人员到场将周某接到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周某于当晚死亡。


另查明,受害人周某,女,出生于1955年315日,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受聘于被告某物业公司,安排在二中从事清洁工作。


2018年94日,周某家属与被告某物业公司、二中签订协议,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二中赔偿、补偿周某家属安葬费等费用共6万元。


周某家属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周某家属医药费27000元、死亡赔偿金530366元、丧葬费31534.5元、精神赔偿金50000元、处理丧事费用8000元,合计646900.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周某系某物业公司所请的物业保洁员,为二中提供服务。2018830日,周某因某物业公司违法辞退其保洁员工作,造成其极度悲伤,在二中服务处所喝了被告违规置于厕所的洗厕所用的化学药品,导致身故。周某家属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人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而物业公司在周某家属亲属周某无任何过错下就辞退周某,是造成周某走向极端原因之一。二中所提供的洗厕药水系剧毒化学用品,属违禁品,并非正常使用的洗厕药水,才使周某喝下后治疗不及死亡,系造成周某死亡的又一原因。二被告因其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周某家属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物业公司答辩称1、周某是我公司的保洁员;2、我公司不存在辞退周某的事实,事实是周某在二中处经常与学校工作人员闹矛盾,所以公司决定把她调到公司别的服务点去;3、周某丈夫当时在现场,但没有组织周某喝;4、周某是自杀行为,周某家属不存在任何过错;5、周某死亡后,我公司已给付周某家属3万元,但给付款项并不能反证我公司存在过错。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周某家属诉讼请求。


被告二中答辩称:1、我方洗厕所药水是正常使用药品,不是禁止销售、使用的违禁品;2、周某作为清洁工在被告处工作了几年,清楚洗厕所药水是不能喝的,从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周某说过今天就是来死的,说明周某是故意喝洗厕所药水,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我校不承担责任;3、周某家属诉请过高;4、我方做了担保后医药费应由周某家属方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一、被告某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解聘周某。2、被告东乡二中提供的洗厕所用的洗厕剂是否系剧毒化学用品。本院依法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有(一)。周某家属主张被告某物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周某无任何过错情况下解聘周某,是造成周某走向极端的原因,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是要调动工作,而非解雇周某。本院认为,综合比对黄某、冯某、王某的证言以及周某家属陈述相关证据,被告某物业公司要调动工作更为可信,本院采信被告某物业公司主张的该事实。退一步讲,即便存在被告某物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解聘周某的事实,也与周某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身体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有(二)。周某家属主张被告二中提供的洗厕所用的洗厕剂系剧毒化学用品,属违禁品。本院认为,周某家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洗厕剂属违禁品,且洗厕剂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也与周某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身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既不属二被告因过错侵害周某生命、健康,也不属行为人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周某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致身亡,与二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周某家属主张二被告对周某的死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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