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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法税管理事务部主任,现任廊坊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由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县委、团市委...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手机号码:18631657686
邮箱地址:yuzhichen1@163.com
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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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就是在法律顾问的全部活动中起指导作用的基
本准则。这些原则主要有:
(一)维护聘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聘方聘请法律顾问是通过法律顾问的工作,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聘方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法律顾问在开展任何业务活动时,都必须本着维护聘方的利益为宗旨,决不能做出任何有损于聘方的行为。那种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从中为自己谋利,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聘方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严格予以禁止的。由此给聘方造成损失的,法律顾问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务的原则
严格依法履行职务的原则是律师工作的一贯原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也不例外,而且显得尤为重要。法律顾问在进行各项工作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不能为了维护聘方的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更不能维护聘方的非法利益。严格依法办事与保护聘方的利益是互不抵触的,维护聘方的利益是目的,依法办事是手段。只有严格依法履行职务,才能真正保护聘方的合法利益。
(三)平等原则
法律顾问与聘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也是平等的。法律顾问与聘方的关系,通过聘用合同产生,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确定了法律顾问是以独立主体的身份到聘方进行顾问活动的,不是上下级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
(四)独立原则
法律顾问在执行职务时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受他人干涉,这是法律顾问工作的独立原则。《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就是确定法律顾问独立原则的法律根据。独立原则对法律顾问来说,就是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不受他人的影响和干扰。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律顾问可以为所欲为,不听他人正确的意见,反而是要求法律顾问更应严格依法办事。《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顾问必须严格遵守的。
坚持独立原则,对于聘方来讲,则要求聘方正确对待法律顾问的工作,不能将自己的非法要求强加于法律顾问,特别要防止聘方利用法律顾问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这一原则同时也要求法律顾问所属律师事务所聘法律顾问依法办事的独立性,不宜乱加限制或干预。
(五)民主协商原则
民主协商,是指在执行职务期间,法律顾问与聘方单位在尊重事实和服从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工作中的涉法问题。
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要求法律顾问对聘方决策中的涉法问题和业务活动中的涉法问题,应当通过建议的方式提出,而不是用发布命令的方式,强迫聘方单位或个人接受。
(六)保密原则
《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从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这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律顾问的又一工作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的法律顾问对于国家机密包括国家科技机密、经济机密、行政机密、军事机密等均应保守秘密。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对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的问题,如企业产品的重要配方、重要的技术革新资料和重要的经济机密、重要的价格机密等保守秘密。私人法律顾问应当对在业务活动中涉及到的个人私生活问题,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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