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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臣律师,现任河北禄存律师事务所主任,联系方式:18631657686。 于志臣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从事法律行业多年以来,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 详细>>
律师姓名:于志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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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0454142
执业机构:河北禄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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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廊开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廊坊春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耀华道北。
法定代表人:杨言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岩,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志臣,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碳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9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璇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曦,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廊坊春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精碳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连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廊坊春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期定制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聚氨酯外墙保温板,并对产品价格、验收标准及方法、交货时间和地点、包装要求、结算方式及期限、双方的违约责任、纠纷处理进行约定。原告如期向被告交付定作物,但被告收到定作物后迟迟未将货款全部履行完毕。后,2014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付款催促函,告知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全部余款,否则原告将通过诉讼形式清欠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将定作物余款给付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给付原告货款606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精碳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精碳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廊坊春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06800元(此款由法院直接划拨);
二、被告精碳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廊坊春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因起诉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30000元(此款由法院直接划拨);
三、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34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704元,由原告廊坊春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15年2月12日前交纳。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董连阔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靳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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